律师协会吕红兵:明确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标准 推动案件审判“三合一”
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吕红兵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近年来,资本市场改革的宗旨之一就是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在落地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中,代表人诉讼制度系重大突破,未来希望投保机构在实践中能进一步明确对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案件选择标准。金融法院的设立,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维权服务,希望未来能推进金融法院案件审判的“三合一”机制建设,将金融刑事案件纳入审理范围中,进一步发挥其专业化的优势。
可进一步明确
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标准
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2021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系列解读全媒体直播访谈第二场活动。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介绍,目前杭州中院、南京中院、上海金融法院、广州中院都已经开始采用集体诉讼程序对财务造假案件进行审理,相关案件的审理工作正在扎实推进。
据记者了解,去年年底,杭州中院已经对五洋债欺诈发行案进行一审判决,此案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
“在落地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中,新增的投资者维权途径——代表人诉讼制度系重大突破。该制度又包括普通代表人诉讼与特别代表人诉讼,分别建立了‘明示加入’与‘默示加入’的参与机制,将尽可能多的利害关系投资者纳入诉讼轨道之中。”吕红兵表示,尤其是特别代表人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充分发挥其专业能力,并在举证等方面帮助投资者降低维权成本,提升维权效率,有利于中小投资者进行维权索赔。
除了证券集体诉讼有所进展,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投服中心提起的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一审被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这是1999年《证券法》颁布以来,全国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中第一单投资者胜诉的判决,实现了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实务领域“零的突破”。
“近两年,围绕投资者保护和市场秩序维护,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呈现出案件类型多样化、审判队伍专业化、审理机构专门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特点。”吕红兵表示。
对于未来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趋势,吕红兵认为,未来,司法部门将以更专业的队伍建设,更专门的审判机构和更多元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有效防范、化解资本市场金融风险,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其中,现行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将诉讼的启动权留给了投资者保护机构。根据投服中心发布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相关规定,投服中心在是否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时具有一定的选择权,但该选择权总体来说还是较为抽象。”吕红兵表示,对此,未来应通过充分的实践经验,可以进一步更具体地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时的选择标准。
金融法院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
可推动案件审判“三合一”
2018年,上海金融法院成立。1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作《关于在北京设立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在即。
“从维权成本方面来看,金融法院的设立有利于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代表人诉讼的具体规定中,融合了示范判决及平行案件的处理,通过更为专业化的队伍建设,探索包括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解决群体性证券纠纷提出了新的方案。”吕红兵表示。
“金融法院通过示范判决机制,为平行案件当事人树立了合理的诉讼预期,提升了群体性证券纠纷的解决效率与纠纷解决的公正性。此外,金融法院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高效、便捷的专业调解。实践中,上海金融法院以其专业化的审理能力和司法技术手段解决了投资者异地诉讼不方便、适格投资者核验难以及登记成本高等困扰证券纠纷审理多年的问题,有力地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吕红兵进一步解释道。
对于未来金融法院的建设,吕红兵今年还带来了一份推进金融法院案件审判“三合一”的提案。
吕红兵表示,在证券市场案件中,未来,地方金融法院也应在金融民事案件的审判之外,在管辖范围方面作出进一步的突破和创新,将金融刑事案件纳入金融法院的审理范围中,落实“三合一”机制建设,统一审理,发挥金融法院的专业化优势与纠纷解决功能。
谈及此项提案的考虑,吕红兵表示,加强金融法院建设,推进案件审判“三合一”的理念来源于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案件的“民刑交叉”“又民又行”“行转化刑”“三合而一”是常态,如民法典第187条就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推进金融法院案件审判的“三合一”机制建设,就是探索由金融法院全面管辖金融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完善金融法院这类专门法院的案件管辖制度。
三方面入手
进一步强化投资者保护
自2019年3月份,科创板试点注册制规则落地,至今已满2年。在本轮以注册制改革为核心的资本市场改革中,投资者保护的理念,贯穿于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和监管的各个环节。
“资本市场改革的宗旨之一就是针对投资者保护的强化。”吕红兵表示,如新证券法明确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同时,增设投资者保护专章,强化作为注册制核心的信息披露规范,在全面推行注册制后,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行为模式将发生变更,注册制下的监管重心后移,侧重事中事后监管,包括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事前信息披露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成为证券市场运行与投资者决策的关键,强化信披规范是为了避免损害投资者利益、投资信心,促进资本市场的诚信建设。
“又如大幅提升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证监会亦落实‘零容忍’高压监管态势,其目的就是希望通过提高违法成本,震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净化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又如新增代表人诉讼制度并逐步设立多家金融法院,其目的也是为便利投资者维权,降低维权成本,提升维权效率,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最终促使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吕红兵进一步解释道。
近日,证监会发布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为力争年内出台的重点项目。此外,证监会2021年系统工作会议提出,进一步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建立跨部委协调工作小组,加大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市场操纵等恶性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有关机构和个人的责任追究一抓到底。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配合修订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等。
对于进一步强化投资者保护,吕红兵表示,可以从三方面入手,从监管机构角度来看,证监会应继续用足、用好新证券法的规范措施,保持从严、从重、从快追究相关违法机构和人员责任的“零容忍”高压监管态势不变,不断提升监管的综合执法力,加大行政处罚的精准性,惩戒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从纠纷解决的角度,可进一步完善金融法院建设,完善金融法院这类专门法院的“三合一”机制建设,并继续践行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为权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便利、低成本的维权渠道。从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角度来说,应衔接新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公司法及相关的诉讼法,构建金融证券法律、行政处罚法规、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的全方位法治体系,保护投资者,维护市场秩序,服务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吴晓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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