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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明确依法追惩“收买方” 坚决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2022-03-09 08:48:39来源:第一财经  

恰逢“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问题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的关注度达到高点。

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提到,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坚决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公布。报告介绍称,2021年起草并初次审议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深入调研,在预防性保障、侵害处置、救济措施、责任追究等方面完善相关规定。根据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今年将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

同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也明确,追诉拐卖人口犯罪将继续从严;与有关部门形成合力、综合整治,对收买、不解救、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坚决依法追诉、从严惩治。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称,对残害妇女儿童、老年人等挑战法律和伦理底线的犯罪,论罪当判死刑的,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坚决维护法治权威。

截至目前,已有超过15位全国两会代表委员为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发声。其中,加大收买被拐儿童的量刑标准、全方位加强责任规制,成为多位代表委员的关切。

“我赞成在刑法处罚上对于买卖妇女儿童予以同罪同罚,因为尽管个案有差异,但总体上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有买有卖共同构成了社会危害的闭环。所以要拐卖、收买一起打。除此之外,还应加大对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民法和社会救济力度和加强跨区域打拐力度。”全国政协委员、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朱征夫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称。

买卖同罪

受男尊女卑落后观念影响,叠加男女比例失调等因素,“买媳妇”成为一些地方的陋习。多名代表委员提出,收买和拐卖共同构成了对于妇女儿童等群体合法权益的侵害,在刑法量刑标准上,亟待改变“重卖方处罚,轻买方处罚”的现象。

根据现行刑法第240-241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外,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若买方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基于此,多名代表委员在议案、提案和建议中提出,应提高对于买方的刑法处罚,实现买卖双方同罪同罚,增强法律威慑力。

全国人大代表、“宝贝回家”寻子网创始人张宝艳表示,对被拐妇女儿童侵害最大,侵害时间最长的都是“买家”,被拐妇女在被拐卖之后,买方对她大多同时还有虐待、非法拘禁、强奸、精神伤害等多种伴生犯罪行为。

“‘买方市场’刺激了人贩子铤而走险,我认为‘买卖同罪’是可行的,甚至于对‘买方’的定罪可以重于‘拐卖方’,现在对‘买方’三年起刑的量刑标准太低,我建议视同绑架罪,十年起刑。”张宝艳称。

朱征夫也认同“买卖同罪”。由于拐卖中往往又伴随绑架、强奸、非法拘禁等罪行,朱征夫建议,对于收买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收买妇女、儿童的,对收买妇女、儿童非法拘禁或强迫劳动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包括严重精神疾病)、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除了参照拐卖妇女儿童罪,提高收买罪的刑期外,代表委员提出的另一个立法修正方向是罪名完善——修改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的罪名、罪状中“拐卖”“买受”“出卖”“收买”等将人口商品化的词语表述。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认为,这一方面是出于对妇女儿童尊严的保护,另一方面,在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的罪状中使用“买卖”性质的词语,还会使“收买者”自觉或不自觉地物化被害的妇女、儿童,并将自己凌驾于被害人之上。

解救、救济难题如何破解

失踪人口难觅踪影,解救工作或遇村民干扰,被拐者身份辨识工作困难重重……朱征夫告诉第一财经,这意味着在全面调查摸底工作中需要调动多方力量、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开展跨区域合作。

去年4月初,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通知》,这是继 2008-2012 、 2013-2020 发布反拐行动计划之后,中国开展的第三轮反拐行动计划。

今年3月2日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提出,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公安部组织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

由于聚众威胁和暴力干扰等往往给基层开展相关打击行动带来障碍,朱征夫建议,对于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阻碍解救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妨碍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收买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政协委员、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也认同“对于知情不举或阻拦解救者,以共同犯罪论处”。他在一份提案中还建议,应进一步开展为期三年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并突出三个重点:

一要重点打击防范新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二要重点清理陈年积案和查找失踪人员线索;三要重点清理甄别上世纪 1980-2000 年代,被拐妇女儿童、智障、精神病患者及来源不明、疑似被拐人员落户后的生存状况,区分不同情况登记造册,分门别类按不同性质给予处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追究,该解救安置的要解救安置,该给予治疗帮扶的,当地政府要有特殊帮扶救助政策。

拐卖妇女的行为往往发生在边远地区,历经较长年限,“收买”和“卖出”发生地不同,搜救和取证工作均存在困难。李大进,全国人大代表、景德镇陶瓷大学国际学院院长张婧婧等纷纷提出,应加大科技和资金投入,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快速搜救,并通过设立专项基金,以确保打拐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形成对犯罪分子高压严打态势。

朱征夫还呼吁,在开展专项工作的同时,也应将视线放在“搜救后的被拐妇女儿童后来怎么样”的问题上。

“这需要同时完善刑法和民法救济措施。”朱征夫称,一方面,扩大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为捍卫自己的人身自由、性自主权、人格尊严等采取防卫措施,其他人为解救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采取的解救措施,造成加害人(拐卖人、收买人、帮助拐卖或者收买的人)伤害和死亡的,按正当防卫处理,不承担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应明确收买的妇女、儿童产生的婚姻、收养关系无效。即基于收买犯罪行为产生的婚姻和收养关系,因为违背法律规定,且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从一开始就应当视为无效,不产生任何与婚姻和收养相关的权利义务。

责任编辑: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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