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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受理案件7116件!江苏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

2022-07-06 10:37:45来源:江苏经济报  

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19年—2022年)》。记者从中了解到,三年来,江苏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7116件,结案5578件;2020年受理案件2909件,结案2498件;2021年共受理案件3293件,结案2861件,收案、结案数均逐年大幅增加。宣告无罪案件2件,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案件14件。

江苏是全国最早探索环境资源审判机制的省份之一。早在2008年就开始了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探索。最近三年来,江苏法院按照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部署要求,积极推进“9+1”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取得显著成效。

推进污染防治与经济建设协同发展

三年来,江苏法院积极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坚持“综合治理”原则,在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同时,准确把握发展与保护协同共生的辩证关系,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以保障经济发展反哺生态环境改善。通过创新裁判执行方式,既严惩企业污染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又兼顾企业发展的正常需求。

江苏法院遵循“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理念,创新有利于提高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违法成本的裁判规则。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裁判规则,对经多次处罚仍然采取隐蔽手段非法排污的企业,探索适用推定规则从高计算排污量、适用类比规则从高计算赔偿额等惩罚性赔偿方式追究污染责任。在徐州市鸿顺造纸公司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以查获量的四倍计算排污量和环境修复费用,遏制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确立全链条追责规则,特大非法捕捞鳗鱼苗公益诉讼案在全国首次判决造成生态破坏的收购者、贩卖者与捕捞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效保护长江生态。该案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网站收录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失整体性认定规则,不仅判令生态环境侵权人承担直接损失,还要求其承担各项间接损失。非法采砂民事公益诉讼案中,除了考虑采砂行为造成的砂石资源破坏数量,还综合考量了水底生物栖息环境危害程度、堤防安全与航运安全等要素,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生态损害修复赔偿费用。

江苏法院探索建立“技改抵扣”方式,通过以技术改造资金抵扣部分赔偿资金,引导、支持企业引进先进生产工艺、设备,有效降低、杜绝环境污染。按照环境保护法建立和完善修复制度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因案施策,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灵活运用多种责任承担方式,引导污染者主动修复环境。首创异地补植、劳务代偿,推行增殖放流,把修复行为、效果作为案件办理考量因素,对于无法原地修复生态环境的,判令异地补绿植树造林;经济赔偿能力不足的,判令从事环保劳动服务进行劳务代偿;损害水体生态环境的,判令增殖放流鱼虾苗。注重系统保护和整体保护。系统把握生态要素作用和相互影响规律,推动全流域修复。

切实履行环境司法审判工作职责

江苏法院坚守法律底线,牢固树立生态红线不可触碰理念,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充分发挥机制改革效能,为绿色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依法维护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犯罪行为,加大涉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惩治力度,把坚决履行《昆明宣言》落到实处。

按照《昆明宣言》要求,江苏法院加强物种多样性司法保护,遏制生物多样性丧失,维护生态安全。依法服务保障长江十年禁捕工作,江苏高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制定《关于依法严惩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犯罪若干问题的意见》,制定《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审理指南》,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审理提供指引,保障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工作顺利推进,水生生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江苏高院制定《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贯彻长江保护法的具体实施意见》,从切实增强司法保障责任感使命感、充分发挥环资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探索创新司法保护体制机制、着力提升司法保护能力水平四个方面提出具体标准和要求。

加快推进长三角区域案件审理执行司法协作机制和裁判标准统一机制建设,进一步提升司法协作效能,服务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上海、浙江、安徽、江苏高院签署《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与上海三中院、杭州中院、嘉兴中院、湖州中院、宣城中院共同签署《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实施细则》。苏州姑苏法院在含汞废水排入浙江甬江水系环境污染案中,主动协调将修复费用及时转付浙江,用于污染地域的应急处置和环境修复,有效破解跨省域修复难题。

依法打击涉大运河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对涉及大运河污染治理、生态保护、文化遗产保护、遗址遗存保护等各类环境资源案件指导,为大运河保护提供司法保障。苏州姑苏、吴江等五家法院共签《大运河(苏州段)保护司法协作协议》,为切实做好大运河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奠定基础。苏州姑苏法院在审理陈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中,在对被告单位依法判处刑罚的同时,还把对大运河受损水域环境修复放在重要位置,充分体现保护优先。

探索环境司法保护“江苏方案”

“9+1”机制改革是江苏法院落实生态保护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先行先试探索环境司法保护“中国方案”的具体实践。全流域系统保护,跨区划集中管辖,“三合一”专门化审理的“9+1”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已经成为江苏法院推进司法改革的响亮品牌。

为切实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一方面加强对下监督指导,通过案件发改有效提升基层法庭审理水平;另一方面,江苏高院从9家基层环境资源法庭遴选优秀人员,分批次派往上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法庭锻炼,通过协助办理案件、调查研究、起草指导性文件、参加业务学习等方式,确保环境资源法律在全省范围内的统一正确实施。

环境资源审判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存在法律与政策交汇,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交织,私益性与公益性交叉,法律知识与科学知识交融的特点,江苏法院通过探索专业陪审员、技术调查官、法庭技术顾问和专家辅助人等制度,不断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

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充分发挥环资审判对执法的评价功能。一是明确行政机关职责。在睢宁县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明确环保机关对危险废物跨域污染具有属地处置职责;二是弥补行政监管漏洞。江苏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中,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及时发送司法建议。南京环资法庭针对环境监管体制改革后行政处罚程序新情况新问题,向省生态环境厅发送司法建议,促进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规范,该厅向全省发文予以规范。三是引导科学合理治污。江苏法院通过案件办理规范政府部门污染治理行为,在左某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对行政机关违反比例原则过度处置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不予支持。

不断强化环资审判一体化格局。一是建立跨域立案协作机制。江苏省内的法人、自然人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资源诉讼的,均可到当地法院办理起诉手续。当地法院没有管辖权的,起诉人可通过网上立案系统申请立案,实现数据多传送、人员少跑腿。二是建立巡回审判协作机制。环境资源案件一般采取巡回审判方式,到当事人所在地开庭审理,对于社会影响大、涉及人员多的民事、行政案件,采取到污染行为发生地、损害后果发生地、被告所在地法院开庭方式进行审理。三是建立案件执行协作机制。探索将涉及赔偿、罚金、没收违法所得,以及增殖放流、异地补绿、劳务代偿等修复性司法措施的执行由管辖法院委托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法院负责执行。

不断健全协作配合机制。注重外部联动,实现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与环境执法的有效衔接。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司法协作,强化工作联动、矛盾联排、纠纷联处,增强环境司法保护合力。健全环境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加强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海洋渔业等相关单位协作配合,深化执法司法“两法衔接”,实现同频共振。在高邮湖畔审理特大电捕鱼案,农业农村部组织21个省200多位渔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旁听庭审,集中销毁非法捕捞器材,促进环境司法与执法的有效互动。盱眙法院推动建成全国首个凹土协同保护机制,有效保护“万土之王”。

充分保障环境司法公众参与。落实环境保护法“公众参与”原则,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增强民众环境保护意识,依法保障公众对环境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每年发布环境司法白皮书和生态保护典型案例。落实环境保护法关于普法宣传要求,大力宣传民法典“绿色原则”“绿色条款”,着力打造生态环境“法治课堂”,常态化开展环资案件巡回审判和庭审直播,推动环境司法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让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成为全社会自觉行动。(耿文博 金希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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